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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凤酒公司每年15亿多的“营业收入”,可是却造出了超过30元亿元的销售额。新华社记者调查发现,这家企业设立不同的销售公司,这些公司之间层层交易。销售企业的内部人员通过关联交易获取巨额收入,而整个企业则处于亏损的状态。
从本质上来说,由于陕西西凤酒公司生产的白酒回到下属非独立法人销售分公司之后,在不增加销售数量的情况下,增加了销售的环节,从而使每个环节的经营销售管理人员都能获得非法的利润。这种行为已经构成私分国有财产罪,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这种现象之所以存在,与我国公司制度设计存在重大缺陷有关。当初国家制定公司法的时候,包括笔者在内的一些学者曾经公开提出,我国国有企业改组为独资公司之后,必须建立相互制衡的决策机制,必须对传统公司的治理结构进行彻底的改造。但令人感到遗憾的是,履行出资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替了传统的股东会。由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沿用行政管理体制,因而很难对企业微观层面的关联交易发挥影响力。为了弥补公司法的不足,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法,试图通过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然而事实证明,如果不从公司治理结构做起,建立市场决策与民主管理对接的机制,那么就很难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尽快制定国有企业法,明确国有企业的法律属性以及管理体制,在国有企业内部建立分权制衡的机制,让国有企业的职工以及社会专业人士参与国有企业经营者的遴选,通过民主管理增加国有企业经营的透明度,使国有企业变成一个既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同时又有民主决策机制的社会组织。
发生在陕西西凤酒集团的这个案例,折射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我国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始终存在着法理不足的问题。无论是国有企业的管理层收购(MBO),还是国有企业公司化的治理结构,都很难体现国有企业的属性,也很难从根本上维护国家利益。上个世纪实行的国有大型企业稽察特派员制度,试图通过加强外部监督解决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的“内部人控制”问题。进入本世纪之后,国有上市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试图以独立董事来增加企业决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但现在看来,所有这些制度设计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究其原因就在于,我国国有企业还是没有解决市场决策与民主管理之间的对接问题,或者换句话说,由于所有权人无法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而且经营者又不需要对出资人负责,这就使得国有企业通过关联交易私分国有财产的行为非常普遍。当前在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型企业的周围有一大批关联公司,这些公司的经营者与国有企业的管理者之间有着或明或暗的联系,正是这种特殊的关联交易,让国有资产不断流失。
解决类似于陕西西凤酒公司这样的法律问题,必须从制度建设着手,尽快制定专门的《国有企业法》,对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进行脱胎换骨的改造,让国有企业真正体现出资人的意志,让国有企业的经营者随时接受公众的监督。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关联交易,有效解决我国国有企业的腐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