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粮集团诉称:中粮集团是中国领先的农产品、食品领域多元化产品和服务供应商,名列美国《财富》杂志全球企业500强,居中国食品工业百强之首,旗下拥有诸多知名品牌,其中长城、华夏系列葡萄酒连续多年产销量居全国第一。中粮集团于2007年8月14日取得第4443289号“华夏”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类别为第33类。经过中粮集团长期大力推广宣传和使用,“华夏”商标成为国内葡萄酒行业的顶尖品牌之一,已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识别力。
2012年5月,中粮集团在赵先生经营的“烟酒超市”购买了“华夏明珠”葡萄酒。该商品在包装左侧标注“华夏明珠”四字,其中以较大字体“华夏”字样作为商标突出使用,与中粮集团拥有的第4443289号“华夏”注册商标完全相同。
中粮集团认为赵先生的行为是企图利用中粮集团商标的高知名度和高品牌价值来推销自己的产品,以混淆消费者认知来谋取不正当利益。同时,赵先生作为专门经营烟酒的销售者,疏于履行对所销售商品的生产厂家、商标证书等证照的审核义务,甚至明知所销售的商品为侵权商品而仍然销售,其主观故意明显。故诉至法院,要求赵先生立即停止侵权、赔偿中粮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